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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陈杨劳教门事件中引发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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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权人士陈杨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是因为多年来劳教制度被公众诟病,公众在质疑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取消,陈杨劳教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劳动教养冠冕堂皇的理由下政府借用不受限制的权力肆意践踏公民的权利。 据了解,陈杨本是江苏人,现年23岁,自97年到重庆生活,居住地经常受到国保的骚扰,不得不经常搬家。今年3月还发生过深夜数十名警察到他的住所以查户口为名进行搜查强行将他的朋友带到派出所的事件,逼迫他搬家。后陈杨经常居住在重庆谢家湾派出所辖区内。 陈杨经常参加各种维权活动,“5.12”汶川大地震后,他经常到地震灾区当志愿者,帮助灾民重建家园。今年春节,他放弃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特意到灾区与受灾群众共度春节。他拍摄了大量灾区的照片,呼吁大家都出力帮助灾区人民。这样朴实正直的青年谁知道成为了当局的眼中钉,成为他们不惜一切代价要驱逐的对象。 2009年6月3日,陈杨在居所内给朋友打电话,突然房门被人用脚踹开,闯入屋内的8个自称是辖区内的警察,口头传唤陈杨到警局。陈杨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说明传唤事由,却遭到拒绝。警察在不说明传唤理由的情况下,要强行将陈杨带到警局,并要对陈杨的住所进行搜查。这个要求自然遭到陈杨的质疑,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陈杨最终被强制带到了警局,并遭到了殴打,住所也不能幸免遭到搜查。警察当即以最快的速度宣布对陈杨进行刑事拘留,最快的速度决定对其劳动教养,理由是竟然是妨碍执行职务。目前,陈杨的亲属尚未收到劳动教养通知书。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结合现有法律来分析公安机关对陈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存在行政瑕疵。 首先,劳动教养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陈杨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相关规定还应当通知陈杨的亲属,以保障陈杨及其亲属委托律师,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公安机关对陈杨实施的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行为是否合法,是确定陈杨是否存在妨碍履行职务的必要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警察享有的传唤和口头传唤,以及强制传唤权力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对陈杨的强制传唤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可见,无论采取传唤证传唤还是口头传唤,公安机关都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否则,就不符合传唤的法律授权——即不完全具备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要件。公安机关只有在具备依法传唤的前提下,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才可以行使强制传唤的权力。 第三,公民具有依法抵制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权利,这些行为不构成妨碍履行职务违法或犯罪。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身份,不意味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陈杨劳教事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传唤原因和依据的告知义务,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行为符合法律授权和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陈杨才有可能妨碍履行职务。陈杨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行政,属于有正当理由,其拒绝行为不构成妨碍履行职务违法或犯罪。其行为性质应属于拒绝违法行政的合法行为,这有点类似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因此,在拒绝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身体接触,就不应归属于妨碍执行职务的范畴。否则,就剥夺了公民依法抵制违法行政的权利,公共权力将不受到任何的制约。 第四、公安机关适用口头传唤缺乏合理性。事发当天,一同到现场的警察有8名,由此可见,找陈杨是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充分的准备,按照常理推断,应当是能够告知传唤理由的——即可以使用书面传唤证的方式进行。但是,为什么又不使用传唤证呢?这反映出警察对传唤事由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开性,甚至对传唤事由的正当性也存在疑虑。所以,面对陈杨的质疑和依法请求告知传唤事由非常被动。大家都知道办理户口及暂住证在目前基层警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基本都是由辖区片警一人负责,而且基本都是采取口头要求的方式,试问:如果传唤事由是敦促陈杨办理暂住证,用得了8名警察这么大动干戈么?办暂住证需要搜查住所吗?传唤可以口头传唤,那么搜查也可以口头搜查吗?搜查证在哪里?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传唤行为另有内幕,口头传唤形式的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第五、在8名警察的包围下居然说陈杨动手打了警察,构成所谓妨碍履行职务,这个事实也确实太低估咱们百姓的智力了。陈杨受过高等教育,虽然他疾恶如仇,但并不是一个鲁莽之人,他绝不会去以一己之力去挑衅8个警察。明明是陈杨被8名警察所殴打,却污蔑受害人去殴打8名警察,这里面的猫腻明眼人一眼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就好像说一个幼儿园的学生去殴打几个彪形大汉一样,岂不滑稽。虽然有8名警察的说法,这件事实际就像邓玉娇一个弱女子会无缘无故去杀官员一样,结论相当的简单。 第六、传唤是一个行政执法行为,请注意,警察不是按照规定敲门,而是用暴力破门而入,谁赋予他们这个权利!这是所谓查户口办暂住证的常规行为吗?根据我国的宪法、民法和物权法,这样的行为就是将这些强行侵入的不明身份的人用武力驱逐也不为过,结果还变成陈杨这个受害者在妨碍执行职务了,重庆警方颠倒黑白的能力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综上,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口头传唤、强制传唤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那么,陈杨拒绝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就不符合妨碍履行职务的违法或犯罪,对陈杨的劳教处理决定就是违法行政,应当予以撤销,并公开向陈杨赔礼道歉和给予国家赔偿。 劳教制度已经存活了几十年,因为可以不经审判就可以随意将公民投入监狱而深受政府官员的青睐。目前保护人权正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而且我国政府也明确的将公民具有人身自由写进了宪法和各种法律,但是不经审判就将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在中国依然存在,劳动教养制度就是首恶。在倡导文明执法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成为大家共识的今天,陈杨因为他的正直受到迫害,因为坚持自己的权利而被劳动教养失去自由,这一事件显得那么不合适宜,这是对我们每一个公民良心的挑战,我们已经别无退路,保护陈杨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只想说,我们将不再沉默,因为陈杨的今天有可能就是我们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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