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布林:置疑陈杨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今天在维权网上见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陈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6月3日下午,陈杨在九龙坡区文化一村55幢1单元4-3自己的暂住地,拒绝接受民警传唤,辱骂并打伤民警姜X、打伤民警徐X。上述事实,除陈杨本人的陈述外,另有姜X、徐X的陈述,证人胡XX、黄XX、金XX、柳XX、杜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病历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审理核实,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委予以认定。”


看了上述事实认定,我不禁产生以下疑问:

1、陈杨拒绝接受的是民警传唤,还是民警口头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我们不清楚民警在见到陈杨以前是否就已内心确认陈杨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传唤,换言之,如果警方确实认为陈杨可能有违法行为,那么,民警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我不会相信警方出动了七名警察,而办不了传唤证。

如果民警见到陈杨后才发现他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可是,陈杨在暂住地显然也不可能正在干什么违法行为让这些警察大动干戈去制止,而且警察也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来传唤陈杨。

现在让我们疑惑的是,警方找不出任何依据证明他们知道陈杨之前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对陈杨决定实施劳动教养的理由是陈杨妨碍执行职务,但现在警方居然说不出他们在执行什么职务,他们也没有执行职务的合法手续,这么重要的事实在这个决定书中居然被忽略了,是疏忽还是见不得光呢?

2、陈杨拒绝民警不合法定程序的传唤或口头传唤行为是妨碍公务,还是正当防卫?

要构成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其前提是有合法的履行公务行为的存在,且受到了行为人的妨碍。如果民警当天对陈杨的传唤或口头传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民警的行为就不具备合法的前提。每一位公民都有权拒绝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拒绝依法应属于正当防卫。

3、辱骂、抓打民警的事实是否成立?

目击证人张仁宁证实:当天来的警察有7名(见陈卫写的《陈杨劳教门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中说的8个警察,现在经查实,只有7个),也就是这个劳教决定书上所谓的证人胡XX、黄XX、金XX、柳XX、杜X(这些证人是见不得光的,所以名字只能以XX替代)。决定书中认定陈杨拒绝接受民警传唤,辱骂并打伤民警姜X、打伤民警徐X,这不禁让我们对警方抱屈,同时我们也不禁怀疑陈杨是否精神方面有问题。在群狼环视之下陈杨居然辱骂警察而且还打伤两名警察,赤手空拳以一人之力挑战有准备的七名警察,如此鸡蛋碰石头的行为有几个人做的出来!杨佳勇矣,也是在事后乘人不备才出手的。

还有陈杨为什么与警察冲突并发生所谓打伤警察的事件在这个决定书中没有提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个人更不可能无缘无故就去打警察。陈杨的动机是什么,这中间是否有什么猫腻,决定书避而不谈,但我们不相信这么不符合常理的事情。


如果警察不合法定程序的传唤或口头传唤的事实成立,警察是否还享有强制传唤的权力?如果警察不享有强制传唤的权力,那么,强行侵犯陈杨身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如果我的假设有法律支持,那么,陈杨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将陈杨依法质疑传唤的原因当做辱骂,警察岂不是可以随意的传唤公民?如果陈杨拒绝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抵抗随之的人身侵害属于抓打民警,警察岂不是可以随意的抓捕公民?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每个公民岂不都生活在恐惧之中,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4、证人的身份合法性问题

证人胡XX、黄XX、金XX、柳XX、杜X等人不敢以真面目示人,代之以符号,这样的证人的身份真实性应当受到质疑。据目击证人证明这些证人就是当天带走陈杨的警察,这些警察与民警姜X、徐X休戚与共,其证言的真实性应当受到质疑。
而且据我了解的情况,当时在现场的还有陈杨的房东和另一个目击证人张仁宁,房东迫于警察的淫威不敢出面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但另一个证人却明白无误的说出事实的真相与警方编造的谎言大相径庭。

5、调查程序的不公正

对于当天在场的目击证人张仁宁不调查取证,而只采信胡XX、黄XX、金XX、柳XX、杜X等警察的证言,有失公正。警察的人格和道德水平不一定比普通公民更高尚,警察同样存在作伪证的可能,特别是他们休戚与共,在严格的纪律和上方的压力下作伪证的可能大幅提高。最近不断报道的冤假错案几乎都与警察密切相关。因此,警察的证言不一定客观,需要其他的证据给与佐证。

6、可能被剥夺的权利

陈杨是否请求过聆询和委托代理人,没有人知道。因为在《劳动教养决定书》出来以前,对陈杨采取的是刑事拘留措施。从2009年6月4日6时陈杨被宣布刑事拘留到2009年6月19日被宣布劳动教养,时间只有短短的15天,一切都在令人吃惊的高效率的过程中转瞬开始和结束,这不禁让我们相信,这一切都是在人授意之下的打击报复行为。联想到事发当日正是“六四”事件二十周年的前夕,陈杨又是一个维权人士和民主主义的信奉者,一切似乎都昭然若揭。

纵观整个劳教决定书,简直就是一本糊涂账,很有春秋笔法的意思,有其果而无其因,如何服众。也许警方需要的正是这个结果,去掉一个他们的眼中钉,两个警察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