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议以言治罪刘晓波先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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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名无实的公开审理了中国著名异议作家刘晓波先生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12月25日宣判刘晓波先生判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我们普通的中国公民,对此判决表示强烈的抗议和愤怒的谴责!现特做声明如下:

一、刘晓波先生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并剥夺政治权利11年案,是典型的以言治罪案件,这是对刘浇波先生的政治及人身迫害。

二、言论自由,这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天赋权利,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是人类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与人格,它是一切自由的核心,因此中国公民必须拥有它。

三、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政治权利,中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禁区,因此中国公民拥有对人们生活的方式及状态、对家庭伦理的方式及状态、对国家结构的方式及状态、对国家宪法法律的方式及状态、对国家政治领袖活动的方式及状态,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言论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必须拥有的政府与实践高度统一的自由。

四、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这充分表明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政治、现代公民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言论自由。中国政府和中国执政党有责任、有义务切实保障中国公民享有完全的言论自由。

五、今天北京当局以言治罪刘晓波先生,是因为当局主观的认为刘晓波先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但是刘晓波先生的言论仍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六、以言治罪刘晓波先生的实质是他的言论自由“伤害”了中国执政党与国家合一及执政党的主义与国家合一的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刘晓波先生因言获罪。现代政治制度、现代政党制度是执政党与国家分离、是每个公民都拥有对执政党及其政治领袖、对政府与国家制度评头品足的权利,是可以并且应当能够对其进行批评、监督并提出反对意见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应当彻底改变以言治罪的现实及现象,这是中国人民的企盼。

七、言论自由的本质,就是中国人民及其每一个公民的争取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民生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无此,他们的民生利益与民主权利就毫无保障。反之,禁止言论自由的本质,就是少数权贵或私利党团利用国家权力对中国人民及其每一个公民的民生利益与民主权利的垄断或剥夺;这是禁止言论自由的本质。

八、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普通的中国公民强烈抗议并愤怒谴责以言治罪刘晓波先生!

中国公民:高洪明、胡石根、查建国、杨子立、梁强、华颇、赵枫生、王林海、刘建新、贾建英

2009年12月25日